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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几个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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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2-21 11:44:27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亲子鉴定的样本采集需要依据不同的需求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无论是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还是无创胎儿亲子鉴定,样本采集都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确保采集的样本质量和完整性。选择合适的样本采集方法不仅能够提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能减少被测者的不适感和风险。因此,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应选择合适的机构,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样本采集,以确保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关于离婚案件中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几个法律后果相关知识点。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于离婚案件中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几个法律后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亲子鉴定技术在近几年来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采用,然而其带来的不利后果也对相关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而进行亲子鉴定之后,必然会产生两种鉴定结果,即肯定亲子关系或者排除亲子关系。从法律上讲,必然会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下面就由DNA鉴定中心鉴定中心的法律顾问为大家介绍如下:

(一)身份关系的变化。

原来是“父子(女)”关系,父亲与母亲都是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安全等负有法定的义务。但现经鉴定后不存在这种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即其“父”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这些义务。从法理上来说,这种情况具有“溯及力”,可以一直溯及到从该小孩出生时起,期间发生的继承、赠与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在鉴定以前,女方曾告知男方有关该子女的情况,男方对此没有异议,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的,应视为男方与该子女间有收养关系,应从法律上确认他们的养父子(女)关系。该“父亲”还是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他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情况的确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其他男性保持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且长期以来未将实情告知其丈夫,这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也有违我国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给男方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女方在婚姻纠纷中有较大的过错。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外,女方还应承担男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关于该“子女”抚育费的承担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该“子女”的抚育费,在夫妻离婚时,如男方未提出异议或请求,一般不主动予以考虑。但如男方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以前的抚育费时,笔者认为对此应适当考虑,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宜直接判返还抚育费,而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结合有关情况,一并予以考虑。笔者认为掌握的原则是:“标准从严、酌情承担”,一般掌握在女方应承担男方以前已支出的抚育费的10-30%,在本婚姻案件中一并处理,同时在法律文书中加强说理。

(四)离婚后对该小孩的抚育费问题。

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夫妻离婚后,因男方与该子女已没有血亲关系,因此,男方已没有义务再支付该小孩的抚育费。如女方无力抚养小孩,应由小孩的另一法定监护人即其亲生父亲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如在离婚后经鉴定方知小孩与他不具有血缘关系,离婚后已经支付的抚育费,男方可以全额或部分要求女方返还。

(五)关于已赠与给子女的财产的处理。

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将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所有的,笔者认为,对此情况,如男方有足够的证据(如亲子鉴定)证明没有父子间的血亲关系,那么男方有权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要求确认该协议内容部分无效,返还原属于他的财产份额。因为这种财产赠与是附有条件的,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此条件就是这孩子必须与他有血亲关系,而当时赠与时他也确信他们之间有血亲关系,现该条件已不存在,因此赠与人有权予以撤销。但依法应在知道或在知道的一年时间内提出。

新纪元基因网小编寄语:亲子鉴定,让你的家庭关系更清晰,让你的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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