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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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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1 13:02:42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亲子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使得其成为一项越来越可靠和便捷的服务。新的技术和方法的引入提高了亲子鉴定的效率和精确度,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下面是©新纪元基因网为您整理的《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有几种情况》,仅供大家查阅。

(一)

2024年11月,于剑(化名)与肖莉莉(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过了几个月,于剑突然接到肖莉莉电话称她已怀孕。2024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足一个月,肖莉莉产下一女。于剑和家人产生怀疑,因为按两人同居日期推算,生产时间不对。

肖莉莉抚养孩子一段时间后,将孩子交给了于剑父母,自己外出不归。为此,于剑将肖莉莉告上法院。经亲子鉴定,确认肖莉莉所产孩子非于剑亲生。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肖莉莉赔偿于剑子女抚养费13000余元。

(二)

从诉讼原因看,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一般为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怀疑或者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以确证事实。此外,也有一些当事人早就知道孩子非亲生,因婚后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或赔偿损失。

二是对非婚姻关系期间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往往为一方要求亲子鉴定,以求从另一方处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或抚养费。

三是因为涉及到各种利益纠纷而要求亲子鉴定。近年来征地拆迁增多,孩子是否亲生及落户何处,与拆迁利益直接挂钩,从而导致案件更加复杂。王某与严某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严某便经常回娘家居住,此后严某产下一子。此时,王某所在村征地拆迁,按规定,王某一家3人可获安置面积120平方米。由于婚后两人感情冷淡,王某不愿严某获得拆迁利益,迟迟未签拆迁协议。同时,王某还怀疑儿子并非其亲生,故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最后鉴定结果确认孩子确实为王某亲生,于是其变更诉求,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三)

司法实践中,与亲子鉴定有关案件的审理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一方当事人私自申请亲子鉴定的现象较多。亲子的鉴定技术要求很高,根据有关法律,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但一些无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却频频现身于鉴定中。法院提醒,要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再由法院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作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才能在法庭或其他重要情况下当证据使用,私自进行的民间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根据有关规定,一方不能以知情权为由强迫另一方进行鉴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一方虽然有权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同时也可能因此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第三,当一方当事人(大多为女方)外出不归或下落不明,在涉及孩子抚养的诉讼中会增加判决的难度,因为如果孩子确实非男方亲生,法院就很能判决由男方抚养,这可能导致孩子得不到亲人的照顾。

提醒:一定要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这样出具的鉴定结果准确性才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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